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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残疾人证
办理残疾人证,残疾证对于残疾人来说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持有残疾证可以享受很多优待,比如满足相关规定可以享受两项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症残疾人护理补贴。那接下来就跟我一起来了解一下怎么办理残疾人证。
办理残疾人证1
一、申领对象
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其残疾程度符合《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
二、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三、办理流程
1、申领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3张2寸免冠近期彩色照片到户籍所属街镇残联进行申领。(申领视力残疾必须出示近期医院开具的双眼视力诊断证明)
2、街镇残联初审,对不符合评残标准者,当场告知原因终止办理。符合评残标准者,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申领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南京市残疾人基础信息统计调查表》。
3、申领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到残联接受审查盖章。区残联工作人员根据残疾情况,帮其预约前往医院评残的日期,申领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在规定的日期,到指定医院进行残疾等级评定。
4、根据评定结果,残联对达到残疾标准的残疾人签注意见,通过后打印残疾证。
5、残疾证送经市残联审核、盖章后,区残联通知街镇残联领取。街镇残联通知申领人前来领取残疾证。
四、所需材料
二代身份证、户口本、3张2寸免冠近期彩照,申领人如有相关病历、证明,请携带至评定医院。
五、办理时限
在街镇残联填好申领表后,由残联帮其预约前往医院评残的日期,申领人到医院评定后30个工作日内核发残疾证。
残疾人证有什么用
残疾人从事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所得收入免征增值税;残疾人从事商业经营月销售额达不到5000元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免征增值税;
残疾孩子上学政府将负责;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收费公厕。国家机关考录公务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招聘职员,同等考录或者招聘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残疾人。
对依靠残疾人职工或者其配偶一人工资收入维持家庭生活的,用人单位非单位撤销、解散、停产、破产,不得安排残疾人职工或者其配偶下岗。
办理残疾人证2
第一步提出申请
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需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如果需要委托他人办理残疾证也需要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个人相关信息,然后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评定表。申请智力、精 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如果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网上办理申请。
第二步是申请残疾证需要受理
注意县级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由受理人对申请人、法定监护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进行确认,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第三步是申请残疾证的评定
指定机构对于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进行残疾评定,按照残疾标准作出明确的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结论,填写评定表并加盖公章。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应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原则上不予公示。
第四步是申请残疾证,需要审核、批准
县级残联对办证申请材料、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论和公示结果进行审核,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填写打印残疾人证相关信息,并在批准残联栏内加盖公章、在持证人像上加盖钢印,同时将残疾评定表等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 评定结论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不予办理。
第五步是申请残疾证时要发放、存档
县级残联将残疾人证发放给申请人,并将申请表、评定表、公示结果等相关材料存档、长期保存。
公交线路:龙华线,全程约4.2公里
1、从深圳市步行约450米,到达市民中心站
2、乘坐龙华线,经过3站, 到达上梅林站
3、步行约520米,到达深圳市福田区残联
残疾证办理的流程如下:
1、申领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3张2寸免冠近期彩色照片到户籍所属街镇残联进行申领。(申领视力残疾必须出示近期医院开具的双眼视力诊断证明);
2、街镇残联初审,对不符合评残标准者,当场告知原因终止办理。符合评残标准者,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申领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
3、申领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到残联接受审查盖章。区残联工作人员根据残疾情况,帮其预约前往医院评残的日期,申领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在规定的日期,到指定医院进行残疾等级评定;
4、根据评定结果,残联对达到残疾标准的残疾人签注意见,通过后打印残疾证;
5、残疾证送经市残联审核、盖章后,区残联通知街镇残联领取。街镇残联通知申领人前来领取残疾证。
残疾证是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保证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的证件依据,采取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市、县两级管理发放制度,凡是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请办理。视力残疾人证采用红色磨砂人造革皮面,其他类别残疾人证采用绿色磨砂人造革皮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国务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残联的工作职责主要有:
1.贯彻执行有关残疾人工作的方针、政策,维护残疾人平等的公民权利。
2.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扶贫、劳动就业、文化体育、社会保障、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残疾预防等工作。
3.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宣传残疾人事业。
4.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义务,为社会建设作贡献。
5.管理和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6.管理和指导全区各类残疾人社团组织,培养残疾人工作者。残联目前正在不断改革的过程中。
国家对残疾人的生活状况还是质量一直很重视,颁布了很多惠残助残的政策及法规。对残疾人出行问题,国家政府一直不留余力的帮助残疾人改善状况,不管你小腿假肢还是大腿假肢、上肢假肢,只要是盲人及四级以上残疾人士都可以办理公交爱心卡。
公交爱心卡包括敬老卡、免费卡、优惠卡。残疾人可以根据残疾程度办理相关爱心卡,持有效《残疾证》的盲人及一、二级残疾人可办免费卡;持有效《残疾证》的三、四级残疾人,可办理优惠卡,减半优惠(自行充值)乘坐公共汽车。
据了解,符合条件的盲人及一至四级以上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社区残协收集好残疾人公交爱心卡材料后统一交到街道,由街道残协统一申请到区残联办理。
办卡人带上身份证、残疾人证到所在区残联申请办理爱心卡,区残联通过审批后,然后由区残联向交通集团提交资料,再由公交投ic卡管理中心负责爱心卡制作,制卡周期为30个工作日,每半年统一制作一次;残疾人爱心卡办理和制作完成后,由公交投ic卡管理中心通知各区残联统一领取,再由各区残联向各残疾人用户进行发放。
工作人员还告诉记者,首次办理残疾人爱心卡是免费的,遗失、损坏补卡则需收取工本费20元,补卡只需携带身份证和残疾人证到ic卡中心柜台办理即可。
社区残疾人办理爱心公交卡,可以免费坐公交车。社区残疾人都觉得这项举措很贴心,让他们感受到了党、政府和社会对他们的关爱,让残友们从“心”站起来。
福田区社区工作站专职人员公开招聘公告
附件:
4、《深圳市社区建设工作试行办法》(深办发3号);
5、《中共福田区委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深圳市社区建设工作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深圳市社区建设工作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全面推进社区建设,建设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是指由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划分社区的主要根据是有利于服务和管理、有利于居民自治、有利于资源开发利用,并考虑地域的独立完整性、居民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等因素。每个社区常住人口规模一般为1万至2万人。在相对独立完整的居民聚居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分社区。
第三条 社区建设应当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动员社会力量,整合各种资源,强化社区功能,解决社区问题,促进社区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协调健康发展,不断提高社区居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社区建设坚持以党的建设为龙头,以政府推进为主导,以社会参与为基础,以居民自治为方向,以服务群众为重点,以文化活动为载体,实行分类指导,达到资源共享。
第四条 社区建设的目标是建设安全文明、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的和谐社区,努力实现区域规划佳、设施配置优、服务效率高、资源效益大。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建立健全以各级党组织为领导核心、各级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居民参与的社区建设管理格局。
第六条 市、区两级设立社区建设工作委员会,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成员单位包括组织、宣传、发展改革、教育、科技信息、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国土房产、建设、规划、文化、卫生、人口计生、环保、统计、税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城管、体育、档案、工会、共青团、妇联、侨联、残联、维稳综治、武装等部门。社区建设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民政部门的相应机构承担社区建设工作办公室的具体事务。
市社区建设工作委员会组织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社区建设的工作部署,拟订全市社区建设的政策,协调处理全市社区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社区建设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全市社区建设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总结推广社区建设先进经验。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支持和参与社区建设工作。
第七条 区、街道要适应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负责辖区的社区建设工作。
各区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实施本区社区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社区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研究解决社区建设的重大问题,保证其必需的人、财、物投入;指导社区服务活动的开展;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自治。
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职责是:建立由街道党工委和社区党组织牵头,辖区各单位党组织参加的街道、社区党建工作协调议事机构,整合辖区内社区建设资源,研究解决社区建设中的重要问题;组织和监督辖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指导和组织辖区开展社区服务活动。
第八条 社区党建工作要与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工作紧密结合,努力实现“五个好”:领导班子好、党员干部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工作业绩好和群众反映好。
社区党组织是党在社区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社区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社区党组织由社区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团结和组织干部群众,努力完成社区各项任务。
(二)讨论决定本社区建设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三)领导社区居民自治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法充分行使职权,完善公开办事制度,推进社区居民自治;领导社区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
(四)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宣传群众、教育群众,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五)组织党员和群众参加社区建设。
(六)加强社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
第九条 设立社区工作站,在街道党工委和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
要职责是:承办政府职能部门在社区开展的治安、卫生、人口、计生、文化、法律、环境、科教、民政、就业、维稳综治和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以及其他由各区政府确定需要进入社区的工作事项;积极配合、支持和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能,支持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社区服务。
第十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社区居民委员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逐步提高直接选举比例,全面推行居务公开。
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下设若干居民小组。居民小组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领导下,协助做好本生活小区范围内的工作。居民小组的设立、撤销和调整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方案,报街道办事处批准,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推广社区“一门式服务”。在社区开办“一门式”服务窗口,为居民提供计生、社保、法律等各种服务,方便居民办事。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要建立健全社区服务体系,针对不同社区、不同社会群体的特点,按照无偿服务和有偿服务相结合,以无偿、低偿服务为主的原则,不断提高社区服务质量和水平。
加强以共产党员、共青团员为骨干的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提倡国家公职人员从事社区义务服务,培育和发展社区义务服务队伍,广泛开展社区义务服务活动。
鼓励和支持公益性民间组织参与社区建设,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市、区物业管理部门与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站建立沟通渠道,及时了解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在社区内的工作情况,支持、配合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站做好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股份合作公司党组织与社区党组织分设,并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在城市化过渡期内,股份合作公司党组织和社区党组织人员可适当交叉任职。
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股份合作公司的关系是社区自治组织与驻社区单位的关系。
股份合作公司有义务利用自有资源,支持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社区各项规章制度,包括社区党组织工作制度、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站工作制度、财务制度、居务公开制度、业主委员会工作制度、社区资源共享制度等,实现社区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第三章 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 社区公共设施建设按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执行。新建社区必须严格按照该准则建设;老社区应创造条件,力争达到该准则确定的标准。
2010年以前,全市各社区服务设施应达到如下标准: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站办公用房200平方米以上;党员活动室(含工、青、妇组织活动室、青少年活动室、会议室等功能)100平方米以上;社区警务室50平方米以上;社区综治办和人民调解室50平方米以上;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功能)400平方米以上;星光老年之家(含残疾人康复中心、文体教育活动室功能)200平方米以上;社区图书室100平方米以上;户外文体广场1000平方米以上。
第十七条 按照分类指导、分类推进的原则,各区对不同类型的社区,根据不同的模式和要求,因地制宜建设社区服务设施。宝安、龙岗两区土地资源宽裕的社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可适当提高;土地资源缺乏的老社区,社区服务设施可分期分批逐步建设。各区政府应本着就高不就低、能快则快的原则,加快社区服务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 各区社区建设工作办公室对本区社区服务设施情况进行摸底,并将未达标情况交规划部门备案。
规划部门在审批新建住宅小区开发项目时,对社区服务设施应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标准和社区规模同步规划,并将规划设计要点及时提供给各区社区建设工作办公室和所在街道办事处。
各区政府统筹负责本区的社区服务设施建设。
第十九条 对尚无社区服务设施或社区服务设施未达到标准的老社区,规划部门在审批新建项目和改造项目时,应首先满足社区服务设施用房要求。
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按规定开发商应提供社区服务设施用房的,由规划部门会同国土房产部门予以落实。
第二十条 社区服务设施应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建设。
大型房地产开发项目需要分期建设的,社区服务设施用房应提前开发,并保证其面积、位置等。
第二十一条 开发企业非法转让社区服务设施用房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依照《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新建住宅小区时,应按照规划设计要点的要求与所在街道办事处就社区服务设施用房问题签定购买协议,购置费由所在区政府承担(社区健康服务中心除外)。
社区服务设施产权归区政府,使用权归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站。
鼓励社会各界将自有物业无偿提供给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站使用。
第二十三条 宝安、龙岗两区从原各村委会资产中划出350平方米以上的房产,作为“村改居”后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及社区工作站办公用房(150平方米以上)和社区服务设施用房(200平方米以上)。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信息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国土房产、规划、建设和城管部门制定全市社区信息化发展规划,建立全市统一的社区综合信息网络平台。按照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的原则,构建联通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的网络平台。
社区建设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统一的技术规范提供本部门有关社区建设的业务情况,并整合党务、政务等部门业务,实现互联互通。
第二十五条 社区综合信息网络平台建成后,市科技信息部门负责跟踪、指导和监督,区科技信息部门负责技术管理,政府各职能部门负责更新本部门的信息,社区建设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和监督。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区政府根据社区规模,为社区工作站配备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七条 各区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社区工作队伍建设:
(一)各区区委党校可根据需要开展对社区工作人员的培训。
(二)逐步推行社区工作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实行社区工作人员公开招考制度,并由各区组织、人事、民政部门统一组织招考。
第二十八条 建立社区工作人员考核评议制度。街道办事处指导各社区成立由社区居民和驻社区单位代表参加的考评委员会,每年年终对社区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评议。
第五章 经费投入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应将社区建设工作纳入社会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大社区建设经费投入。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凡属政府事权范围内的事项,原则上由政府投入。区政府应将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站的工作经费、社区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及后续管理经费、社区信息网络建设及管理维护费等专项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村改居”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应适当给予所在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经费支持。
第三十条 各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及各区间相互平衡的原则,制定本区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工作站的定编和工资福利标准,合理安排和保障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站的经费。要强化预算约束,确保社区各项经费及时足额到位,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加大政府公共财政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公益性和福利性社区建设项目,政府给予一定资助。
第三十二条 各区应加强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站经费使用的检查和监督。
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站必须严格规范经费支出管理,按规定及时向街道办事处和财政部门报送经费支出报表,接受财政、审计和民政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
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站经费预算绩效评估制度,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六章 资源共享
第三十三条 市社区建设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全市共驻共建、资源共享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制定相关制度,形成资源共享的制度体系。
第三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是组织开展资源共享的责任主体,与驻社区单位制定资源共享办法和措施,与资源权属单位签订资源共享协议书,设立相对固定的资源共享网点和项目。
第三十五条 社区内的机关、学校等财政投资单位的非经营性资源,应适当向社区居民开放,合理使用。
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站与资源权属单位共同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区、各社区建设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自身职能,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措施。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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